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武汉
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等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2]188号 2002年9月18日)
武汉科技大学、武汉工业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湖北中医学院、江汉大学、武汉化工学院: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收取学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吸收民间资金办学的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中南民族大学弘博学院、湖北工学院技术学院、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湖北中医学院生物医药工程学院、江汉大学融智工商学院、武汉化工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学费标准暂参照鄂价费字[2001]204号文规定的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5所分校(院)的收费标准试行;住宿费、代收费按鄂价费字[2000]205号、鄂价费字[2000]27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财务收入单独列帐,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全部用于学院正常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