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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职
业教育学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皖价费[2002]271号 2002年9月20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最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对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考虑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高校主动调整专业设置,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学校可以以皖价费[2002]18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基准,即:理科每人每学年3900元,文科每人每学年3500元,分别上下浮动10%、5%左右,但理科最多不得超过4500元,文科最多不得超过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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