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部分”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
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范围
1.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饮食业”的纳税人(包括兼营餐饮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的纳税人(包括兼营娱乐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
2.专门从事供应各类大众化早点的饮食摊、店,以及经批准属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上述纳税人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税务机关可提供《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
二、《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规格
1.《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票面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2.面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的发票为无奖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为“刮开式”有奖定额专用发票。
3.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样式分为两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样式分为四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兑奖联、发票联。(票样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