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洪(雅)
炳(灵)公路柳江至炳灵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川交公路[2002]187号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眉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洪(雅)炳(灵)公路柳江至炳灵段延伸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眉市交呈(200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洪雅至炳灵公路全长83.4公里,其中:一期工程洪雅至柳江段40.2公里,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号文件批准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期工程柳江至炳灵段43.2公里,属洪雅至柳江收费公路的延伸段,经眉山市计委眉市计工(2002)194号文件批复建设立项。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要求投资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川交公造(2002)40号文件审查的2895.86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为120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1695万元。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要求洪雅至炳灵公路收费工作由眉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