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定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首次核编定岗工作抓紧抓好。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有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尤其是县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力争年内完成首次核编和教职工聘用(任)工作。各级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注意研究和妥善处理核编定岗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明纪律,把握好相关政策。
(二)因地制宜,合理调剂编制。一是要使用好增加的3%附加编。附加编中,0.5%由省统一调剂,主要用于首次核编后精简比例高的地区。其余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调剂使用,主要用于生源分散的地区,以及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乡镇中心小学;寄宿制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教职工产(病)假;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实验学校、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省重点学校和实验学校标准的学校。二是对于按新定编制标准核编后,中小学教职工精简比例高于全省平均精简水平的,由县级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制定精简计划,在2年内完成.其中首次精简比例不得低于全省平均精简水平。三是中小学校按新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后,其编制除高中教师和义务教育阶段急需的外语、信息技术课教师可适当增加外,其余暂不增加,人员也暂不补充,待全省精简任务完成后再由各地进行调剂。四是在核编过程中,各地应根据当地生源和财政状况,结合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余缺调剂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山区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三)搞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各地应坚持以核定的编制为依据,合理设岗,竞争上岗,精简化化教师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县(市、区)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核编定岗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上岗和分流人员。教育、人事部门要参照当地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提出中小学在编人员分流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首次核编定岗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成人普通中初等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可参照执行。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等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