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人员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以及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基本原则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