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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临时广告;
  (三)利用符合规划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建设工程临时围挡广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记的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共张贴栏的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需进行联合审批的户外广告)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 (直接办理登记程序)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十四条 (联合审批登记程序)
  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
  (三)市规划局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规划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到现场查勘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
  (四)所申报的户外广告按规定还应报其他部门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上述各部门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布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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