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要求)
各类客车可以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部位,车尾的车窗以下部位发布广告,厢式货车可以在货厢部位发布广告。
机动车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遮挡灯光、车门、车窗、车牌和路线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整车颜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上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重要商贸活动须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线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广告。
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以布幅、灯笼、彩旗、拱门等作为载体的广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得和拍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拍卖,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拍卖底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净收益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