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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2002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四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第五条 (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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