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深化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管养分开、管干分离”的原则,将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到政府职能部门,推进养护作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养护作业单位转化为专业公司后,由原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有关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的具体政策。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3年内对这些专业公司仍按事业单位性质收取税费。
积极推进政府部门的“政企、政事分开”改革。政府要对相关养护作业任务实行委托经营,合同化管理。核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作业标准及费用定额,改革经费拨付使用办法,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逐步推行道路保洁、绿化养护、市政维护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模式,组建城市道路综合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要尽快与政府部门脱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强化土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有序开发和充分利用
17、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三级市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用地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有划拨土地擅自变更为经营性土地,不得进行财产抵押,已经抵押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土地以买卖、转让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坚持一个部门管地,把好土地出让关口。实行土地发证备案制度,七区范围的土地实行土地证统一编号,崂山区和黄岛区出让土地,须在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土地证。
18、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和统一交易。没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对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规划部门应超前作出规划,用地单位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未经规划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入住或启用手续。
19、坚持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有偿使用。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办理土地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区(市)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