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2002年9月26日)
抓住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鲁发(2002)11号)精神,进一步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经营好,是我市在新世纪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以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进而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未来,突出特色,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2、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环境是生产力的观念,坚持依法治市、规划先导、生态标准、经济拉动、个性特色、经营城市和综合平衡的原则,把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建设高效廉洁的城市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结构,生态型的城市环境,人才型的居民素质,学习型的城市风气和创新型的城市文化。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3、坚持规划先导,超前编制。高度重视城市概念设计,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力争2003年全部完成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编制;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达到100%;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及具备条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部提升为法定图则。重视城市基础测绘工作,建设“数字青岛”。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测制更新城市系列地形图,建立全市统一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逐步完成道路数据库、市政管网数据库、地质分析数据库等,建立完善的城市测绘体系。城市规划编制和基础测绘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编制和测绘需要。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要从以形态为主的个案式管理向以指标为主的通则式管理转变。制订青岛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把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作为强制性指标,提高城市规划的现代化标准。
4、加强城市规划的控制与集中统一管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不批准立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牢固树立建筑红线、生态绿线、亲水蓝线意识,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干预、更改规划。
5、建立科学规范的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强化城市规划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城市规划草案、未确定或待定重大项目以及法定图则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批准。深入推进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规范完善规划管理窗口式服务、两级会审、批前批后公示、社会监督等制度,建立规划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规划审批市民听证制度。拓宽规划管理的社会监督渠道,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划建设项目,一律进行社会公示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城市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要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