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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并联审批
  1、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中心工商窗口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主动与企业联系,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同时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二);回复中心工商窗口,并抄送中心管理机构。
  2、市外投资项目重大项目或审批事项较复杂的,可根据有关方面申请或由中心负责人决定,召开联审联办会,研究办理意见。必要时也可由中心实行“代办制”。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时,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特事特办。
  3、审批事项需要多家现场勘察的,有关并联审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中心申请,可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勘察。
  4、对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没有回复审批意见的,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督查。
  5、对没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项目引起投资者投诉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或监察局投诉中心负责查处。
  (四)审批登记
  1、符合企业开业(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企业或区、县中心领取营业执照。
  2、有关审批部门因条件制约不能及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但已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为取得行政许可。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的,可实行“先批后补”办法办理。
  3、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药品、金融、证券、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准经营项目。
  三、几点要求
  (一)增进共识,协调配合
  并联审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过程必须由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中心应加强协调和督办,做好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跟踪服务,加强监管
  1、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坚持长期服务跟踪监管,决不能“以证代管”或放任不管。
  2、对于后置许可的或根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手续“先批后补”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补齐材料并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工商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许可,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年检中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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