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并联审批
1、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中心工商窗口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主动与企业联系,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同时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二);回复中心工商窗口,并抄送中心管理机构。
2、市外投资项目重大项目或审批事项较复杂的,可根据有关方面申请或由中心负责人决定,召开联审联办会,研究办理意见。必要时也可由中心实行“代办制”。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时,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特事特办。
3、审批事项需要多家现场勘察的,有关并联审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中心申请,可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勘察。
4、对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没有回复审批意见的,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督查。
5、对没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项目引起投资者投诉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或监察局投诉中心负责查处。
(四)审批登记
1、符合企业开业(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企业或区、县中心领取营业执照。
2、有关审批部门因条件制约不能及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但已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为取得行政许可。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的,可实行“先批后补”办法办理。
3、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药品、金融、证券、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准经营项目。
三、几点要求
(一)增进共识,协调配合
并联审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过程必须由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中心应加强协调和督办,做好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跟踪服务,加强监管
1、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坚持长期服务跟踪监管,决不能“以证代管”或放任不管。
2、对于后置许可的或根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手续“先批后补”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补齐材料并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工商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许可,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年检中一律不予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