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贯彻省
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2]10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办[20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20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机关作风,推进审批方式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就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传达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要组织全体工商管理人员和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站在改革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企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熟悉操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审批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大力宣传《办法》,让投资者了解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内容、新作法,进一步激发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申请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内容中含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局中心窗口首先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向涉及并联审批单位的中心窗口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附件一),并将通知书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有关服务窗口(部门),同时抄告中心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批的,由工商部门转递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由中心负责督办;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级中心直接转递上级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