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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贯彻省
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2]10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办[20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20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机关作风,推进审批方式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就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传达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要组织全体工商管理人员和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站在改革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企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熟悉操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审批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大力宣传《办法》,让投资者了解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内容、新作法,进一步激发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申请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内容中含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局中心窗口首先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向涉及并联审批单位的中心窗口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附件一),并将通知书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有关服务窗口(部门),同时抄告中心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批的,由工商部门转递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由中心负责督办;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级中心直接转递上级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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