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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水利部门要合理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政策、规划、标准,合理组织指导河流、湖泊、水库及河口滩涂等的治理开发,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科技部门要择优安排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态环保科研项目,并给予科研资金保证。大力发展绿色科技,推动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逐步建立生态城市建设的科技支撑体系。
  海洋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海岸带、海岛、内海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把海岸工程项目审核和海洋工程项目核准关;加强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规范海上养殖。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噪声污染、社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治理和查处有关环境违法案件。
  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单位污水处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参与全市重大政策、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搞好工业污染防治,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清洁生产等现代环境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保制度;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战略意义,宣传先进典型,批评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的现象,以及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决策失误的错误行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措施,认真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六、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监督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性,并认真组织落实。要把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作为上级对下级实施检查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监督。要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执行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中。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将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绩,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职、晋升等管理内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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