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主科学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先咨询后决策,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决策。
(五)法制化原则。把环境与发展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把环境法制建设作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决策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畴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将以下重大决策行为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编制工业、农业、能源、林业、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计划;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建、改建、扩建重要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其他可能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
(一)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进行属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的重大决策之前,必须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以及技术等方面全面论证决策的可行性,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经审查通过的环评结论应成为政策、规划、计划是否出台或实施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重大决策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制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实施重大开发建设活动时,牵头单位要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协调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环境影响,确保重大决策在政策和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准确性。
(三)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科学咨询制度。要把专家参与决策作为完善政府、部门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属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的重大决策,牵头单位要组织专家论证,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使决策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建立环境与发展资金保障制度。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水利开发等方面保证环境建设资金需求。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要逐年提高。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倡导消费者排污付费,引导污染者、开发者成为防污治污的投资主体。加快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环境建设市场化进程,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由财政投入、社会集资、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环境建设投融资与运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