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2002年9月19日)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制定政策、规划和计划以及进行开发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城市绿地少,森林覆盖率不高,山体破坏较为严重;淡水资源缺乏,水污染防治压力大;滨海污染治理存在许多困难;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有待增强;环境治理能力较弱,资金投入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城市建设,不仅是深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中,充分应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综合知识和条件,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综合平衡,避免在环境问题上的决策失误,确保生态环境建设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自觉性,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满足当代人发展需求的同时,为后代留下一个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环境。立足全局和长远利益,致力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遵循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原则,使所有资源和能源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组织重大经济和社会活动前,要科学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