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注册会计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切实履行对客户责任,严守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秘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职业道德守则,制定并实施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以“诚信为本,勤勉尽责,服务社会”为核心的文化建设,协力塑造团队意识、品牌意识,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全程内部控制制度,将签约、计划、委派、实施、审核、报告等各环节纳入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承接,加强对助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切实落实三级复核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应避免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切实防范鉴证业务风险对执业质量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越法定业务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所招揽业务;不得利用事务所的资源为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事务所分所不得以分所名义、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接业务。
(四)强化风险管理,控制职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充分评估执业风险,合理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严格控制高风险客户,重点关注新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执业风险。事务所破产或解散时,应当明确事务所文档资料(包括事务所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下同)和职业风险基金的代为管理者。因合并等原因而需要解散的事务所,如合并方同意承担其以前经营期间内的风险,其原有的文档资料和职业风险基金原则上由合并后的事务所代为管理,直至法定的有效期或追溯期终止;因其他原因解散的事务所,其原有的文档资料和职业风险基金,原则上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指定的管理者代为管理,直至法定的有效期或追溯期终止。在法定的追溯期内,解散的事务所留存的职业风险基金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规范服务,强化自律管理
(一)进一步健全协会职责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市财政局和市市场中介发展署的指导下,切实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在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依法开展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业惩戒或提请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严格预审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客观、公正地调解纠纷;认真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热情受理业务咨询,积极开展工作评比和业务交流。
(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