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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
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2002]145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
  附件:《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财务会计秩序,在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就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要规范运作,加强自我管理
  (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重要决策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事务所董事、监事、股东及其他职工依法行使权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树立法制观念,培植经营理念,增强事业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充分认识各项决策的社会后果和法律责任。事务所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员工培训、收入分配及其他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从业人员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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