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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部分纳税人实行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过渡调整为查账税收征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今年内在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在本市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准备工作,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和使用税控装置应当同步实施,共同推进。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改革工作。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和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和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本次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范围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第三十二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定期摇奖具体操作办法将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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