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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七条 消费者取得《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凡中奖的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7档。
  第十九条 “刮开式” 即开即中奖的消费者,应当自中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天内,持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
  第二十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实行全市税务机关通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设立专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兑现“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奖金时,应当将经验票后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在上述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当场为中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凡取得有奖发票后,均可拨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 语音电话1813612366,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参与抽取有奖发票“摇奖” 入围;每份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取入围“摇奖”;消费者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有奖发票的信息无效。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有效的有奖发票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通过一定的规则逐步淘汰部分入围者,最终产生若干名参与“摇奖”的消费者。有奖发票“摇奖” 活动定期在本市电视媒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方案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对参与摇奖的消费者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当场结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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