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启用。纳税人按规定须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应当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自行填报,经核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第十二条 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与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第十三条 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按规定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
第十四条 纳税人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高开票的原则向消费者予以开具;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时,一般应当按照合同注明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如实开具;纳税人发生的非家庭装饰业务不得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十五条 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社会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发票丢失信息输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发生遗失《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情况的,一律不挂失。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查询识别发票真伪的便捷途径。消费者取得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可登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电话:12366)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查询人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拨打税务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查实后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