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对新版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布奖,面额在10元以下的发票暂不布奖。对上述布奖发票按照票面面额分档随机布奖;对《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实施随机布奖。以上两种布奖普通发票简称有奖发票。
第五条 有奖发票开奖分为“刮开式” 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两种形式。“刮开式” 即开即中奖的兑奖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消费金额等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第六条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按开票单位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适用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中的部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第八条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总体上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饮食业、娱乐业和装饰业(家庭装饰)的部分纳税人中试行,同时,在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中启动实施包括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在内的各项“以票控税”和“以机管税”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3年1月1日起,逐步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中扩大试行范围。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九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13种;新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税控机打发票。
第十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发票号码和密码惟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和数字喷码印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