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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2年10月1日——2002年12月31日,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范围的纳税人是指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饮食业” 的纳税人(包括兼营饮食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等等);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的纳税人(包括兼营娱乐项目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等等);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建筑业——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纳税人。
  (二)第二阶段:2003年1月1日起,逐步扩大范围,对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进行推广。
  (三)根据分步推进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实施原则,对  专门从事供应各类大众化早点的饮食摊、店以及经批准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上述纳税人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税务机关可提供《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
  五、有奖发票的开奖形式
  有奖发票的开奖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等两种形式。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是指消费者在取得“刮开式”有奖发票后,刮开奖区覆盖层,凡显示有具体中奖金额的即为中奖,并可持未剪、撕的中奖发票联和兑奖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的一种方式;
  定期“摇奖”中奖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拨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 语音电话1813612366,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密码等有关信息,参与抽取有奖发票入围“摇奖”,税务机关定期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经确认后,到本市电视媒体参加公开的有奖发票“摇奖”活动而获取中奖奖金的一种方式。
  六、消费者中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税务机关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等文件规定,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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