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雕塑、牌匾、标志物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完美和整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建制镇、集镇主要街路两侧和繁华地区修建实体围墙,确需修建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集镇主要街路两侧和繁华地区现有实体围墙由产权单位负责改造。
  村庄居民住宅临街的围墙应力求标准统一、美观;倒塌的围墙,应当及时修复;现存的用秸秆和树枝形成的简易围栏,应当改造为砖石围墙或木栅栏。
  第十四条 村镇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村镇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挖掘道路、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施工单位对挖掘村镇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污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五条 建制镇、集镇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 建制镇、集镇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他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镇貌,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维修;对脱落、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应设置标志,车辆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临街的商业橱窗及展品陈列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在商业橱窗上涂写、刻划和张贴字画。残破的商业橱窗及展品应当及时改造更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