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辽建[2002]第111号 2002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制镇(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集镇、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制镇、集镇、村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镇的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游园、绿地,由乡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村镇的小街小巷、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