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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对金堂县出租车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对金堂县出租车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成价函[2002]249号 2002年9月19日)


金堂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金堂物价[2002]48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92年,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用局《关于我市试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的请示的通知》(成办发[1992]72号)精神,制定《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的请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第3款第1条:通过公开拍卖获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卖方公向“交易市场”缴纳经营权转让收入的5%的手续费(这项收费98年已被取消)。第2条:通过定价出售获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两年后方可进入市场转让。卖方除缴纳转让收入的5%的手续费外,转让成交价与卖方原买进时价格相比,其增值部分70%归卖方所有,30%作为有偿使用费收入款。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作为行业发展资金,用于出租汽车场站建设、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客管处代收,上缴市公用局、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有偿使用费在县政府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单纯的出租车辆转让(不含经营权转让)按旧机动车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局《关于核定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发[1997]295号)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转上过户可收手续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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