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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组织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在45日内作出行政决定,必要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争议双方可自行达成互联协议,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则协调工作结束。
  第三十八条 行政决定一经作出,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争议的任何一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决定。
  第三十九条 省通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网间互联争议问题调查取证时,应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第八章 电信网间、网内通信质量通报制度

  第四十条 从2002年10月起,我省电信运营业实行电信网间、网内通信质量通报制度。各省级电信运营公司每月底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本公司各地州市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及本网内各本地网通信质量情况。报送的内容包括: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表(附件五)、企业本网内通信质量表(附件六)、文字说明(如通信质量概况,对网间业务封堵、网间通信中断、网间通信重大障碍等通信异常情况的分析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各省级电信运营公司报送的数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月上旬将上月电信网间、网内通信质量情况向全省各电信运营公司及其地州市分支机构进行书面通报,同时通报信息产业部、各集团公司总部。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网间通信重大障碍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况做出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制定的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共同遵守执行,凡违反两制度有关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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