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网间通信中断60分钟;
(二)网间通信严重不畅;
(三)其他需及时报告的网间重大障碍。
网间通信中断,是指发生互联点的交换机或其他互联设备故障、互联点之间传输设备故障或线路中断、互联电路中断、互联信令链路中断等情况而使网间通信阻断。
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时,其报告分为口头报告、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三种。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公司应在通信中断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之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见附件一),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见附件二)。
第三十一条 发生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各地、州、市分公司处理时限为24小时,超过时限不能解决的,应书面报告省公司。省级公司之间通过协调在48小时内仍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网间通信重大障碍上报流程是:地、州、市分公司省级公司 省通信管理局(集团公司) 信息产业部。
第七章 网间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互联互通过程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发生下列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影响网间业务互通等,任何一方可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处理:
(一)互联技术方案;
(二)与互联互通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
(三)互联时限;
(四)电信业务的提供;
(五)网间通信质量;
(六)与互联有关的费用;
(七)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应由省级公司提出,地州市级分公司发生争议时,应先报送省级公司。由省级公司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附件三),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等,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经初步了解情况及审核事实、材料的有效性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方;若不予受理的,须说明具体原因。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协调后在7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协调工作,协调阶段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省通信管理局在协调的每个阶段,均应出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