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网间互联各方必须共同制定障碍抢修保畅预案。故障处理以先抢通后排障为原则。抢通时,在有富余端口的情况下,应提供富余端口;有富余中继电路或可迂回的,双方应先以富余的中继电路或迂回电路替代原传输电路;能通过第三方转接的,经三方协商后可暂时通过第三方进行转接(转接费按信产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任何一方不得恶意拦截经第三方转接的呼叫,否则,以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处理。同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排障;障碍修复并经双方确认后,应及时将原抢通的电路恢复。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互联双方共用局楼或机房的,当电路或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局楼或机房的管理方应简化手续,在抢修人员说明情况并出示有效证件(工作证、工号牌或管理方颁发的出入证件等)并经验证后,予以放行,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扰抢修人员进入局楼或机房进行抢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故障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对障碍发生时间、发现时间、通知对方时间、原因、处理经过、处理结果、对方处理人员姓名(或工号)等内容,做好值班记录。记录应保留一年,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 如经双方机房人员配合仍无法排除障碍的,地、州、市分公司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在障碍处理规定时限内仍得不到解决的,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下级分公司的障碍情况报告后,应认真了解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是本网内的问题,应及时给予技术支持或派遣技术人员前往排障;是对方网络问题的,省级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省级相关部门。收到函告的省公司应调查核实情况,不论是否本网问题,均须在收到函告之时起24小时内给予对方复函。障碍经省级公司间协调处理未果的,应及时报告省通信管理局。
第六章 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网间通信重大障碍主要指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