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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工程实施以前签订工程协议,工程协议的签订不应影响整个互联工程的进度。双方应在业务开通前签订网间业务互通、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协议。协议的协商可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第十五条 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涉及网间中继扩容的条件:如果任何一方在9:00-11:00忙时每线占用话务量平均值达到0.6ERL或在17:00-19:00的平均值超过每线0.7ERL,都应及时协商启动中继扩容。忙时每线占用话务量的取值为连续两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忙时平均数据,统计时间以9:00-11:00作为指标,17:00-19:00作为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第十七条 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可能影响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互联一方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升级等的调整,可能影响到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必要时,省通信管理局将对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五章 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当发生网间通信障碍或有关通信质量指标低于第九条规定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障碍处理时限应与本网处理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通信障碍应明确内部处理责任制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分公司是处理网间通信质量问题的第一级机构,应安排专人每天分析网间通信质量统计数据和业务量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互联任一方机房工作人员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应首先判断障碍点在本网还是对方网,若障碍点在本网,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予以排障;若认为障碍点在对方网内或难以判断的,机房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互联另一方机房工作人员,并告知障碍现象、初步的判断意见、要求对方配合的事项等。互联另一方应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对要求配合的事项,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确定故障位置和原因。在障碍处理过程中,双方均应告知本人工号,同时运用各种方式和仪器仪表采集并保存有关数据,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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