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例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互联互通协议落实情况,处理互联争议,交流互联互通信息,协调解决各企业近期内在互联互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等;
(三)每次拟在例会上讨论的重要事项,各省公司应事先与对方协商并初步形成书面意见,在例会前报通信管理局;
(四)例会中互联互通各方达成的协议及例会有关内容,由省通信管理局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给各省公司。
第三章 网间通信质量主要指标
第九条 根据《电信服务标准》及我省具体情况,我省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指标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固定网络接通率≥85%
固定网络接通率为用户应答、用户忙和用户不应答的次数与有效总呼叫次数之比(忙时统计);
(二) 移动网络接通率≥80%
网络接通率为忙时用户应答、被叫忙、用户久叫不应、用户不可及(包括无应答、关机)的次数与有效总呼叫次数之比,其呼叫接续包括移动拨打固定、固定拨打移动、移动拨打移动;
(三)忙时应答占用比≥45%
忙时应占比为忙时用户应答次数与忙时中继群占用次数之比。(应占比指标包括移动拨打固定、固定拨打移动、移动拨打移动、固定拨打固定的来去话应占比);
(四)忙时每线话务量≤0.7ERL
忙时每线话务量指忙时中继群每线的占用话务量。
第十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本网内的通信质量指标、本网处理各类障碍的时限等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网间互联协议及互联时限
第十一条 互联协议应当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省级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互联协议中的技术方案(包括入网原则、拨号方式、路由接续等)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二条 不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者网络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开始启动互联工作。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不得拒收对方提交的互联书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