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黔通[2002]37号 2002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电信运营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与合作,搞好我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工作,保障网间通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互联。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网间互联和网间通信质量。
第二章 网间互联工作机构和例会制度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贵州省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各电信企业省公司设立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省级公司分管领导担任,主管本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工作;成员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各省公司、地、州、市分公司成立网间互联协调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网间互联日常工作,并明确内部处理责任制和处理流程,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本企业与省通信管理局、其他电信企业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建立网间互联工作例会制度:
(一)网间互联例会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举行,由省通信管理局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省公司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