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在消费现场实时兑付给消费者的中奖资金,可以随时凭有奖发票兑奖联和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兑奖垫付资金结算手续。具体结算手续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商纳税人后办理。
(五)“刮开式”即开即中奖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用于兑奖的发票,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2.用于兑奖的发票,兑奖时已超过兑奖期限的(兑奖期限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30日内);
3.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4.已经宣布作废或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的;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兑奖的情形,主要包括开票日期未填开的、用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未经过消费取得的等。
四、有奖发票定期“摇奖”中奖的兑奖管理
(一)税务机关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的有效有奖发票信息,按规则随机抽取100名“摇奖”入围者,在电视、报刊、上海财税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参与“摇奖”活动入围者发票号码,电话通知“摇奖”入围者,参加由税务机关组织的在电视媒体公开播出的有奖发票“摇奖”活动。“摇奖”活动入围者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摇奖”活动入围发票的发票联和入围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登记核实后,办理“摇奖”活动入围资格确认手续。具体摇奖日期和地点由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二)凡入围参加“摇奖”活动的有奖发票,在确认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摇奖”入围资格:
1.被涂改的;
2.消费者输入的有奖发票信息与实际票面信息不相符的;
3.超过办理“摇奖”入围资格确认手续规定时间的;
4.办理“摇奖”入围资格确认手续时,兑奖人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5.已经宣布作废或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的;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兑奖的情形,主要包括开票日期未填开的、用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未经过消费取得的等。
(三)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有奖发票“摇奖”活动,定期在电视媒体公开举行。“摇奖”活动奖金设入围奖:1000元;游戏参与奖:5000元至1万元;2万元以上的奖项为通过轮盘摇奖机摇出的大奖。
(四)对参与“摇奖”活动的消费者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在“摇奖”现场当场兑付给消费者。
五、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有奖发票兑奖的管理工作;市地方税务局票据中心负责“摇奖”活动的组织和兑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