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意见
(沪建建[2002]71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建委对市建筑建材业原有6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批准,保留调整28项,取消40项,取消项目占总数的588%。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规范运作保留审批事项,提出本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立足于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适应加入WTO新形势,贯彻“强化、弱化和转化”政府职能的精神,提升综合管理水平,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基本原则
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实施办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规范的原则。保留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实施办法做到程序规范、办事公开。
(二)合理优化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注重科学设置,优化政府管理,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明晰责任,加强监督。
(三)简洁便民的原则。立足服务大众,做到程序设置明了,运作手续简化,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
三、主要内容
(一)资质资格管理方面。按照建设部新近颁布的命令和市人大、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调整改革现有的审批事项。将资质资格审查部分事务转交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其参与作用。对保留调整项目疏理整合,使审批内容更为集中和规范。
(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调整管理模式,改前置审批为过程和后续管理,改直接管理企业为间接监管市场。质量安全工作主要以动态检查为抓手,强化过程监督。
(三)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突出两头管理,加强过程备案。保留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两头,取消招投标过程中原设置的审批项目。过程备案的具体规范,纳入拟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一并解决。
(四)标准定额管理方面。推进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化管理新体制的改革,建立含国外技术标准在内的标准化工作论证制度;宏观调控造价水平,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加强标准实施与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