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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内计费字[2002]1605号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教育局(教体委)、财政局:
  内计费字[2002]第1237号文件下发后,有些地区在贯彻落实中部门之间对城市的概念及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第一条中“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是指旗县所在地以上(含旗县所在地)镇、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其收费标准执行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旗县所在地以下镇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其收费标准应执行农村牧区“一费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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