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征免规定
(一)关于企业生产产生的下脚料的征免税问题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凡用于销售或无偿赠送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凡未发生销售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如直接丢弃),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天然水、地下水、海水的征免税问题
对天然水、地下水、海水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无论是自用还是对外销售,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生产的有“免税凭印”的军品征税问题
对军工系统的企业生产的有“免税凭印”的军品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对军工系统之外的企业生产的军品除财税字[1994]011号文件规定以外,应按规定征税。
四、其他规定
(一)关于销货折扣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集中折扣方式(不按每批、次货物折扣,而是按货物的销售条件、数量和其他条件等集中予以折扣)销售货物的,其税务处理应按销货折让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软件产品征税问题
1、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范畴。但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不属于电子出版物。具体范围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规定执行.
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等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