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263号 2002年9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近期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制定了《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应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 适用税率问题
(一)关于挂面的适用税率
挂面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人发”的适用税率
“人发”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按照“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关于运费抵扣凭证
按现行政策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如运管处等)代开的发票以及货运定额发票不能作为运费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进口货物的抵扣时限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只要从海关取得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进口完税凭证,即允许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与其他产品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软件产品超过3%税负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按规定与其他产品如硬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对其他产品的留抵税额暂不能抵软件产品按3%税负缴纳税款部分的税额,上述留抵税额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用其他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
(四)关于模具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企业生产所用模具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应严格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或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取得普通发票的,凭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