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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审核和销售行为,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规范销售价格,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市政(2001)10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
  二、开发企业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60~110平方米的要达到总户数的7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
  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指按照法律、法律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的费用及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土建、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以及水、电、气、暖安装工程费等。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室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环卫、绿化、消防、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棚、公厕、围墙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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