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服务项目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报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核发《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享受非正规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终止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回《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重新核发《失业证》。
五、规范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管理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都应纳入就业管理。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临时用工通知单》,并在《失业证》上做好就业去向记载,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资源库转入“非正规就业库”,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并在其《失业证》上做好封存记载。失业人员终止从事灵活就业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非正规就业库”转入资源库,纳入失业人员管理。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恢复其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规范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对正在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失业人员进行分类清理。凡是已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应抓紧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其中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收回《失业证》妥善保管。
七、工作要求
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失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要从制度上和手续上加以规范。对在动态管理中已隐性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对以前已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并正在领取政策补贴的“4045”等就业弱势群体,在申报9月份政策性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收齐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集中上缴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对因收取失业、协保人员证、卡时,不愿再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失业、协保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将这部分人员作为无就业要求人员管理。同时,对失业期间投缴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集中时间于10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分类清理,按月反馈清理结果,使我市的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