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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2002]216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我市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对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予以封存,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封存章。用人单位持《失业证》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同时交回《失业证》,对已加盖了失业保险金封存章的《失业证》应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二、规范应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后,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失业人员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失业人员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失业人员申报资料及《失业证》,经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收回《失业证》,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并将失业人员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管理
  失业人员及符合“4045”条件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协保人员的《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全部收回,到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政策性补贴时,应持有关资料和收回的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交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存放。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协保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予以封存。失业、协保人员终止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还其《失业证》或《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恢复失业、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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