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具体分为两个类别: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重大技术发明中,与国内外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的突破和创新,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