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创业门槛。下岗职工申办科技开发型、生产加工型个体私营企业时(公司除外),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50%以上的,可予以核准登记,不足部分,限一年内补足。科技开发型个体私营企业,在新产品研制开发阶段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产品定型、批量生产后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四、鼓励和扶持发展都市型家庭工业。在开业手续上要从优从快,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办照手续等方面给予照顾。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在下岗一年内从事与自身特长相关的加工业项目的,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不需要前置审批行业的经营活动,只要向辖区工商所备案,允许从事三个月的试营业,试营业期满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五、扶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对规模较小、条件较差但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达到标准后再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六、放宽下岗职工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下岗职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其从事机遇性经营或一次性经营的,可实行一次性批准。对其调整或新上生产经营项目超出原核准经营项目的,给予1年试生产经营期限,期满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实行初犯免罚制度。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多扶持,少干预,实行不告不理和非违法不介入,除涉嫌违法活动的外,一般不得随意检查。对下岗职工由于不知情、不懂法而造成轻微违章违法行为的,对初犯者进行先行警示,批评教育,以疏导为主,责令改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免于经济处罚。
八、充分发挥个协、私协组织的服务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下岗职工进行自我帮扶、自我发展。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创业的能力。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
九、积极发挥私营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专利项目、经济合作项目、私企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及法律咨询等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