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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失效]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平面位置图;
  (四)景观效果图;
  (五)规定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交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协议书和房屋安全鉴定书。
  第七条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
  (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版面总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予以撤除。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施工图、效果图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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