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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彩旗、条幅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市政、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业、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飞机、飞艇、气球等悬挂、散发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
  第五条 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房地、园林、教育、公安、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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