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经营者准入标准,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一)严格维修单位及维修者资质培训、考核与认定工作。
1、承担三包义务的修理单位必须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维修资质证书。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获准承担三包义务的修理单位名单。
2、所有从事移动电话机修理业务的单位,其维修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经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的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职业资格证书》。维修单位应当在店堂显著位置公示维修人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2002年12月1日前维修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修理单位,不得继续承担移动电话修理业务。
3、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给予警告、罚款。维修质量差或拒不履行法定维修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原资质管理机构取消证书。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把维修资质关。
(二)认真履行“三包”责任。
1、经营者应当按《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录2中的格式认真、完整地填写三包凭证和修理记录。经维修者、生产者认定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也应在“故障处理情况”栏中注明相应情况。
2、维修者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备机。消费者自行前往三包凭证上注明的产品售后服务单位换货的,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原销售者凭相应的退、换货证明继续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必须按《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与消费者的其它约定履行三包责任。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