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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1、经营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商标、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留存商标注册证明、报关单据、生产企业和发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进货前应当同生产厂家和有关部门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进网标志、附件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并记入管理档案。
  经营者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1、经营者销售主机或附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2、经营者降价销售主机或附件,应按规定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
  3、经营者应按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搞价格欺诈。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明示担保责任。
  1、移动电话主机和附件成套出售的,应向消费者提供厂方装箱清单,列明主机和附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并与产品说明书、包装和宣传资料一致;厂方不能提供装箱清单的,由销售者提供或在发票、三包凭证上详细列明。
  2、移动电话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当面交验商品。从2002年12月1日起,销售者应在店堂内设立免费计算机查询设备,在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前登录信息产业部WWW.TENAA.COM.CN网址,填写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扰码、手机串号进行标志验证,销售者应当在店堂内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进网标志人工查询电话及其它核验手机身份的方法。经查询显示“标志信息为真”且“该部手机已注册”的商品可由销售者在发票或三包凭证上加盖“标志已查询”印章。不得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假冒进网标志或其它无合法来源的移动电话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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