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
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工商消字[2002]120号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六部门决定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经营秩序,促进电信产业健康发展
今年检查的重点是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网标志查验制度,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履行法定三包义务,是否申报维修资质,移动电话旧货交易是否归行纳市及移动电话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状况。
二、严格移动电话机商品市场准入,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无合法来源产品进入市场
(一)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