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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

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
(冀财[2002]167号 2002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涉及财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的审核、检查与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第四条 财政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保障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安全运用和效益发挥;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原则。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规范行为。
  第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政监督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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