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容貌技术标准
一、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得少于300米,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广告设施不得少于10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设施不得少于50米。
设置于隔离栅栏的户外广告,不得超过隔离栅栏的上下缘。设置于人行护栏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总长度的二分之一,灯箱广告与护栏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不超过1米。
二环道路以内的区域限制设置高架灯箱。高架灯箱板面的垂直投影距城市道路、公路边线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附近不得设置高架灯箱。限制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以及利用路灯杆、线杆、树杆、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条(横)幅广告。条(横)幅广告应在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的设施内设置。
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墙体喷绘广告。
二、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标志,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
三、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板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板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3米,广告板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板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5米,广告板面高度不得大于8米。
限制在居民住宅顶部、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50米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的,只能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得做实体底板。禁止在建筑物顶部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遮挡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在商业建筑外墙面上镶嵌招牌等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预留广告设置位置。设置于建筑物墙面上的户外广告,其外端出挑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
设置于同一建筑物上的店面招牌,应当一店一招、统一设计、统一规格,招牌不得含有广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