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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泸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泸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2]170号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转报〈泸州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收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请示〉的报告》(泸市价费(2002)6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泸州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泸州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依法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时,按以下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建安工程费总额收费标准
  1亿(含1亿)以下部分1.5‰
  1亿--5亿(含5亿)部分1‰
  5亿以上部分0.8‰
  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一律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总额的0.5‰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三、对养路费投资的公路养护、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取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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